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,人們已懂得經濟交往中書兩手續的重要性,因而大多數人在買賣、購銷、借貸等經濟往來中都有書面憑證作為依據,為事后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證據。然而在這些手續背后,卻存在著欺詐、誘騙、手續不完全等現象,致使一方當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損失。近幾年來,一樁樁債務糾紛已由傳統的“欠債還錢”演變為形形色色的債務官司,常令一些當事人叫苦不迭。
合伙騙你沒商量 訴訟方知上了當
顧某、趙某、劉某3人口頭協議合伙做生意,一同去向秦某購買蟹菌。顧槳給秦某寫了一張1.8萬元的欠條,同時將趙、劉的名字也作為欠款人寫上。事后,顧某3人并未按期給款,秦某便起訴他們3人。在法庭上,趙、劉不承認自己欠款,認為款是顧欠的,自己未簽字,顧也承認自己欠款,但自己無力償還。秦某又提供不出證據證明他們3人之間是合伙關系。法院根據法律和證據,只得判決顧某償還秦某欠款。然而,因顧某確無履行能力而執行中止。趙、劉經濟條件很好,可對他們無可奈何。此時,秦某才意識到他們3人是有意這樣來騙取貨物的,采用的手法是拿貨的人不簽字,簽字的人沒有實際給付能力。
此案給我們的教訓是:經營交往必須看對象,對交易對方的信譽、履約能力要有全面的了解。同時在辦手續時,要充分考慮到最壞結局,不可輕信口頭表態。若欠據上是3個人簽字,則結局絕非如此。通常情況下,多一個人簽字,風險系數要小得多。還款欠條不收回引發官可能怪誰
年近花甲的袁某怎么也沒想到,自己一生為人誠懇、老實,竟會在晚年為一張欠條未及時收回而被人告上法庭。1999年9月,袁某向個體建材業主繆某賒購樓板款5700元,并立下欠據一份,2000年7月15日袁某到繆家還款,當時繆不在家,其要收了錢款后說,欠條不在我身邊,你放心,不會再向你要錢的。袁某想繆某是本鎮人,不會玩花樣的,條子要不要也無所謂。袁菜也沒有要繆妻打收條就回去了??傻搅?001年5月,他竟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傳票。原來是繆某持欠條又起訴追款。盡管袁某反復聲明已還款給繆妻,但終因提供不出有力證據而被判決還款。
對債務人而言,向債權人還款以后,一定要收回原借條,部分還款的,應收吲原條重新立據,如債權人未將原借條帶在身邊,一定要債權人打收條?,F實生活中,時常有些債務人去還款時,不讓債權人打收條,而是在原借條下面載明還款數額和日期??捎行﹤鶛嗳藢⑦€款的記載隱匿,仍憑原借條起訴,債務人又因舉不出證據而吃啞巴虧。俗話說:“民憑文書官憑印”,打起官司來只認條子不認人,我們提倡“親兄弟明算帳”,借款、還款筆筆清。隨意簽字成被告被判擔責買教訓
葛某與羅某發生一筆買賣業務,叫在場的季某簽字證明,季某便簽了名。不久,羅某因未按時給付貨款,被葛某訴至法院,同時季某也被作為被告起訴。季某認為自己是在場人,欠條上的擔保人是葛某事后補寫的,而葛某講當時就是因季某擔保才同意欠款的。結果因季某舉不出有力證據,被法院作為擔保人判決承擔連帶責任。
此案告誡人們,在手續上簽字蓋章務必慎重,把簽字蓋章的用意表達清楚。不管是證明人(見證人)還是擔保人,都需在簽名之前自己寫清楚,并盡量不留空隙,讓其不好事后添改,如證明人(見證人)xX,擔保人xx。在債務官司中,經常發生本是證明人(或見證人),只因在簽字蓋章時不慎重,草率行事,在手續上沒有將真實意思表達清楚而吃啞巴虧的事。前后欠條沒理清吃虧只好認倒霉
當原告許華手捧市中院的二審判決書時,真是欲哭無淚,他怎么也想不通,自己實事求是地訴訟,卻落得個敗訴的結局,可一切怨誰呢?
許華年過半百,從事漁網其經營多年,憑著誠實、守信和產品質量過硬而在當地頗有好名聲。1998年10月7日,被告曹泉向許購得各種網其計款3.7萬元,當即給付現金1.2萬元,余下2.5萬元立下欠條一份,并言明每月底還款1000元。許華因僅上學一年,不會寫字,每次去曹家收款,都是事先請人打好1000元的收條帶去。從1998年lO月至1999年1月的4個月,雙方都按約定行事,每次許去曹家,曹給付1OOO元,收下收條。1999年2月底,許又像往常一樣,帶著收條去拿錢時,曹講今天手頭只有500元。許同意先給付500元,但不會打收條,曹說將收條給我,我再打一個500元欠條給你。許同意這么辦。因此,許這一次收回的是一張500元的欠條和500元現金。以后,許多次向曹追要余款未成,2000年9月,許華憑著兩份欠條和已收部分款的事實向法院起訴,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欠款20500元。
原告滿以為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,官司必勝無疑??稍谕徶?,被告堅持自己只與原告發生一次買賣業務,原來是欠2.5萬元,到1999年2月底結帳時只欠500元,否則我怎么對一筆買賣又打一張500元欠條呢?被告始終拒不提供還款收條,原告承認與被告只進行了一次網具買賣,但認為自己是如實起訴的,被告確欠20500元,否則完全可以憑第一張欠條要求還款2.5萬元。雙方說法不一,爭執不下。一審法院經過慎重討論,認為雙方由一筆買賣形成的前后兩個欠條,由于被告拒不提供收條,原告的陳述雖然是實情,但不能形成證據鏈證明自己的主張,只能推定第二張欠條是最終存在的債務,據此判決被告曹泉償還原告許華網具款500元。原告不服,提出上訴,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后,作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
當事人在訴訟時需掌握必要的訴訟技巧。如果許華起訴時不提供500元欠條,那也就不會導致這種結局?;蛟S被告曹泉在出具500元欠條時,就已心懷鬼胎,設置了陷阱,而原告又因其太老實而中其圈套。筆者撰寫此案,并非叫人們去惡意訴訟,而是在運用證據訴訟時,要考慮到各種后果。如若被告始終不到庭或下落不明,法院作缺席判決又會如何審理?此案的確值得深思。
上述案例中,既有原告受騙上當的,也有被告吃虧倒霉的。作為處理案件的法官,有時雖心知肚明,也替一方當事人惋惜,但法官斷案依據的是有效證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,而不能偏離于此。經濟交往需要書面手續,但對手續也要留個心眼。手續上上當吃虧的已屢見不鮮,但愿人們能從這些案例中得到有益的啟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