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2年7月27日,國務院公布施行了《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第356號令,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。為了做好《條例》的貫徹執行工作,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認真學習貫徹《條例》,切實提高對專職守護、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!稐l例》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》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規。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依法對專職守護、押運人員槍支使用進行管理,對于保護國家財產和重要目標安全及公民人身、財產權利的重要意義,認真學習貫徹《條例》。要從宣傳貫徹《條例》入手,強化管理、使用槍支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,切實使《條例》成為專職守護、押運配槍單位、人員自覺遵守、依法使用管理槍支的準則。
二、對專職守護、押運配槍單位的槍支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,督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。各地公安機關要按照新發布的《公務用槍配備辦法》的規定,對專職守護、押運配槍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,重新核定專職守護、押運配槍單位及配槍崗位、配槍種類、配槍數量,摸清現有守護、押運槍支的底數。對清理檢查中發現的已到報廢標準的槍支,要按規定程序予以報廢;對不符合配備標準和范圍配備的槍支,要按規定程序及時予以收繳。省級公安機關要督促各配槍單位建立健全槍支管理工作的責任制度,并對各配槍單位槍支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,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,確保槍支安全保管措施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。今后,縣級公安機關每季度、地(市)級公安機關每半年要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一次本轄區內專職守護、押運配槍單位的槍支安全管理工作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。
三、嚴格審查專職守護、押運人員的配槍資格,嚴禁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配備槍支。地(市)級公安機關要依照《條例》第三條的規定,嚴格審查專職守護、押運人員的配槍資格。今后,凡因審查不嚴導致專職守護、押運人員配槍發生嚴重問題的,要倒查追究審批者的責任。省級公安機關要以核發專職守護、押運人員持槍證為契機,對持槍人員再進行一次審核,嚴格把好審查關和發證關。地(市)級公安機關要在2003年6月底以前,對已取得持槍證件的專職守護、押運人員普遍進行一次培訓考核,切實增強專職守護、押運人員的依法用槍意識,使其掌握槍支保管使用的基本常識和技能。凡培訓考核不合格者,不準持槍上崗。
四、嚴格監督管理,嚴防違法違紀案件發生。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依照《條例》規定,認真履行法定職責,切實加強對負責專職守護、押運槍支監督管理工作民警的教育和培訓,嚴明紀律、嚴格管理,嚴防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問題的發生。對違反《條例》規定造成后果的,要依法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。
各地貫徹執行《條例》工作情況,請于今年12月底前報部。